配资114查询 明阳电路: 关于“明电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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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分红对象为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机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为11月14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11月15日。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将以2024年11月14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配资114查询,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于2024年11月15日对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2024年11月18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赎回红利再投资的份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收益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证券代码:300739        证券简称:明阳电路       公告编号:2024-112 债券代码:123087        债券简称:明电转债 债券代码:123203        债券简称:明电转 02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明电转债”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电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15.00 元(含税)。 月 13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12 月 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 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981 号”核准,深圳明阳电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阳电路”)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了 673.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7,300.00 万元。根据《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深 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 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支付“明电 转债”的第四年利息,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20 年 12 月 15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0 年 12 月 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 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具的《2020 年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级为“AA-”级,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明电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3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4 日,票面利率为 1.5%,每 10 张“明电转债” (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5.00 元(含税)。    对于“明电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 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人民币 12.00 元;对于持有“明电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人民币 15.00 元;对于持有“明电 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 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明电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 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 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 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 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 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 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新桥街道上星第二工业区南环路 32 号明阳电路   联系人:江向宇       侯娟娟   联系电话:0755-27243637   传真:0755-27243609   邮箱:zqb@sunshinepcb.com   特此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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